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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签证、入境须知

发布时间:2011-12-05
  根据丹麦《外侨法令》(ALLIENS ACT)第40条,申请丹麦签证须按规定递交申请材料,持外交,公务及因公普通护照者须通过我国相关部委或被授权机关递交签证申请。持因私普通护照者须自行申请。除非签证上特别注明,持任何一个申根国家(包括下述15个: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意大利、卢森堡、挪威、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签发的申根签证可以在申根国家内自由出入,但停留期总计不得超过90天。

  丹麦使馆的签证费175至600丹麦克郎不等,依入境次数和逗留期限计,在递交申请时按当日汇率用人民币支付,拒签不退款。对不符合申根签证要求者,只颁发丹麦入境签证。

  根据申根规定,如拟在申根区内几个国家旅行,须在其主要旅行目的国申办签证;但如在几个申根国家的停留期相同,则应在其第一入境国的驻华机构申请。

  来丹短期商务访问或过境的团组入境时应携带丹方或第三国的邀请函电;已在某一申根国家取得居留权(永居权除外)的中国公民来丹旅行,不宜在国内订购往返机票直接来丹,否则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丹麦驻华使馆签证受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丹、中假日除外。地址:北京朝阳区三里屯东五街1号 邮编:100600 电话:65322431,传真:65322439, 申请短期商务、探亲访友或留学、工作以及家庭团聚的签证与居留许可,请参阅丹驻华使馆网站有关签证事宜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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