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双双为驻守海岛、边防的军人或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人员,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长期患重病人员和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人民警察、伤残军人和人民警察及其他优抚对象的适龄子女
经人事、民政部门批准的在我市自主择业的复转退伍军人的适龄子女
按规定引进的博士、博士后及专家的适龄子女
在本市有较稳定工作和住所的务工农民的适龄子女
留学归国创业人员适龄子女
海外华侨华人子女
合法领养的适龄孤儿
台湾、香港和澳门籍学生
为我市经济社会做出重大贡献人员的适龄子女
外国外交人员或侨民的适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