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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永驻条件及获得日本永驻机会后的优势介绍

发布时间:2016-10-17

  一、申请永住所需的基本条件

  1、在留年数条件

  连续在日本居住10年以上。

  从留学签证变成就劳签证的情况、连续在日本居住10年里面要有5年以上是就劳签证。“连续”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一般是指不能连续离开日本3个月,1年之内不能合计离开日本超过半年。关于是否可以提前申请,入管给的答案是如果条件一般的人提前1,2个月申请是没有什么影响的。

  2、签证年数条件

  现在所持的签证必须是3年或者3年以上。

  3、素行条件

  有没有尽纳税的义务。有没有违反交通,犯罪等记录。如果有免停以上的记录会有很大影响。

  4、生计条件

  有足够维持生活的收入或者资产。

  一般就劳签证需要300万以上,如果因为抚养人数过多而变成非课税也是有影响的。

  5、关于健康保险和年金

  现在申请永住对是否有加入健康保险要求一点一点的变严,如果没有交纳不许可的可能性非常大。关于年金入管回答的比较暧昧,没有交年金属于不许可理由,不过会不会因为这一个原因而不许可,不好说,还要看其他的综合条件。根据入管担当的不同,判断标准也会有些出入,所以还是建议大家最好把年金和健康保险都加入比较安心。

  二、申请永住所需在留年数条件的缓和(日配,永配,定住者必读)

  1、日本人配偶者,永住者配偶者,特别永住者配偶者

  实际的婚姻生活3年以上,并且在日本在留1年以上。所谓实际的婚姻生活原则上是指在一起生活。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在一起生活,可以提交送金证明书,经常都会通电话的交往记录来证明在生计上的抚养,一直都保持联系来提高被认定有实际的婚姻生活的可能性。

  2、日本人,永住者,特别永住者的孩子

  在日本在留1年以上。

  3、定住者

  在日本在留5 年以上。

  4、得到认定的难民

  被认定后在日本在留5 年以上。

  5、被认可对日本社会有卓越贡献的人

  在日本在留5 年以上。到现在为止,博士学历,在国际上有发表过论文,现在在从事专业性比较高的工作的事例最多。

  三、永住申请的不许可事例

  在日本生活了10年以上,不过就职年数没有达到5年。

  没有可以保证安定生活的收入和存款。

  过去3年的纳税情况有问题。

  没有加入年金或者保险

  有对申请永住产生影响的交通违反和犯罪记录。

  1年中离开日本的日数合计超过200天,或者连续离开日本的日数超过3个月。

  申请永住的资料交到入国管理局后,1年中离开日本的日数合计超过180 天

  申请永住的资料交到入国管理局后,因转职或辞职而造成收入减少导致生活不稳定。

  申请永住的资料交到入国管理局后,发生了违反交通,犯罪等。

  持有家族滞在等打工时间受限制的申请人,有打工超时记录。

  永住申请资料里写的内容和以前申请签证时有出入。

  用来证明事实的资料不充分。

  四、申请永住需要的基本资料

  永住許可申請書

  护照

  外国人登记证明书或留卡

  理由书-证明身体份的资料-

  日本人的配偶的情况:日本人的户口本

  日本人的孩子的情况:日本父母的户口本,出生证明书

  永久居民的配偶的情况:婚姻证明(结婚证书的复印件等)

  永住者的孩子的情况:出生证明书,父母的婚姻证明

  —日本的资料—

  居民票(全家分)

  在职证明书(申请人或申请人赡养人的分)

  ※公司经营和私营公司等,确定申报书副本复制之前的必要。

  近3年的居民税的征税(免税)证明书

  近3年的居民税的纳税证明(近3年分)

  定期存款账户或余额证明书的复印件(合理)

  -身份保证人的资料-

  身份保证书

  居民票

  在职证明书(公司经营的需要是公司副本。)

  近1年的居民税的征税(免税)证明书

  近1年的居民税的纳税证明-其他(请有对申有所帮助的资料)

  奖状、感谢信等的复印件

  所属公司、大学、团体等的推荐信

  以上是申请永住需要的基本资料,根据个人情况会有一些变动。

  五、关于申请签证时需要的身份保证人的定义和责任

  所谓在入管法的身分保证人,为能使外国人在日本安定生活而且能完成其期待的入境目的,向法务大臣约定对该外国人的经济保证及法令遵守等的生活指导的人。

  关于关于身分保证书,向法务大臣保证的保证事项(负担滞在費用、出入国費用等)对身分保证人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即使没有履行也只是接受入国管理局的指导而已。所以可以说只是道义上保证人。

  申请到日本永驻,有哪些好处?

  1.在留期间活动不受限制

  除了国家公务员法等,依据其它的法令对外国人有限制外,在一般的工作范围内可以从事任何工作。

  2.特别在留许可

  即使符合了强行遣返的理由,对于得到永住许可的人,法务大臣有权批准该人的特别在留许可,有此优势。

  3.当“永住者”不能满足独立维持生计能力时

  永住申请需要在职证明书,公司经营者需要营业许可证等证明独立维持生计能力的资料,纳税证明书、奖状等证明素行善良的资料。但是,日本人或者是永住者、特别永住者的配偶和孩子申请永住时,即使不能满足独立维持生计能力和素行善良的条件,也可以得到永住的许可。

  另外,这种情况即使在日本没有10年以上的居住经历,只要有3年到5年左右的持续居住经历,仍然可以得到永住许可。

  4.“永住者”出国发生意外时

  对于永住者,申请再入国许可后出国,在出国期间发生了意想不到的事情、或生病或因其它原因,在再入国期间内不能返回日本,可以到最近的日本领事馆申请延长再入国许可的有效期。对这样的申请,如果法务大臣认定其有充分的理由,从该再入国许可发生效力之日起不超过4年的范围内批准有效期延长。

  5.租借不动产较容易

  不仅是入境管理法上的好处 ,作为永住者还有容易租借不动产等好处,使生意和生活会便得相对顺利。这是因为在社会上容易被信用。

  6.即使和日本人或者永住者离婚也可以继续留在日本生活

 

  持有“日本人の配偶者等”签证,或者“永住者の配偶者等”签证,如果和配偶者离婚或者配偶者死亡的情况下、更新的时候不能作为“日本人の配偶者等”签证或者“永住者の配偶者等”签证来更新,但是如果之前已经取得永住签证的话,就不会涉及到签证持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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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中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