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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技能实习制度概要
发布日期:2012-06-15
 “外国人技能实习制度”的宗旨
  
  在发展中国家等有为了培养能够肩负经济发展和产业振兴重任的人才,让他们学习掌握发达国家的先进技能、技术和知识(以下简称“技能等”)的需求。而在日本有为了顺应这一需求,在产业界按一定期限接收各国的青壮年劳动者,让他们掌握产业上的技能等“外国人技能实习制度”这一体系。
  该制度的目的在于向技能实习生传授技能等,培养肩负该国经济发展重任的人才,它已在日本国际协作和国际贡献上担负着重要的一环。
  通过运用“外国人技能实习制度”,来为下列事业做出贡献。
  1. 技能实习生通过掌握技能和回国后发挥能力,为提高自己的职业生活以及产业和企业发展做出贡献;
  2. 技能实习生在本国,发挥所掌握的能力和知识经验,为改善质量管理、劳动惯例、成本意识等企业活动和提高生产做出贡献
  3. 对于日本的实习实施机构等来说,为加强与外国企业的关系、经营的国际化、搞活公司内部和生产做出贡献。
  
“外国人技能实习制度”概要
  
  (1)“技能实习”在留资格的新设与4个分类
  
  在外国人技能实习新制度中,根据接收机构的不同,分为下列两种类型。
  1. 企业单独型:由日本的企业等(实习实施机构)接收海外的当地法人、合资企业和客户企业的职员,实施技能实习;
  2. 团体监理型:由商工会和中小企业团体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团体(监理团体)接收技能实习生,在旗下企业等(实习实施机构)实施技能实习。
  上述两种类型根据技能实习生所从事的活动内容,又分别分为入境后第1年掌握技能等活动和第2、第3年熟练所掌握的技能等活动;作为相应的在留资格,在“技能实习”上进一步分为4类。
  入境第1年
  入境第2·第3年
  企业单独型
  在留资格“技能实习1号-A”
  在留资格“技能实习2号-A”
  团体监理型
  在留资格“技能实习1号-B”
  在留资格“技能实习2号-B”
  
  (2)新制度的特征
  
  外国人技能实习新制度,主要有以下特征∶
  1. 技能实习生可从第1年起在与实习实施机构订立的雇用合同下接受技能实习,并享受劳动相关法令的保护;
  
  2. 作为义务,规定必须由实习实施机构(仅限企业单独型)或监理团体对技能实习生实施讲习(日语教育、技能实习生接受法律保护所必要的讲义等);
  
  3. 要求监理团体加强对实习实施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支援体制。
  
  (3)转为技能实习2号
  技能实习生在技能实习1号活动结束时,凡通过有关转入对象工种和作业技能鉴定基础2级等考试合格的,并且变更在留资格许可获准后,可以转为技能实习2号。在这种情况时,必须在以技能实习1号掌握技能等实习实施机构的同一机构,而且对同一技能等从事熟练掌握活动。在留期间是技能实习1号与技能实习2号加在一起,合计最长为3年。
  
入境·在留手续
  
  (1)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
  想要接收技能实习生的实习实施机构(仅限企业单独型)或监理团体,首先需向地方入国管理局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交付。该证明书是证明有关申请的技能实习生是否已符合入国管理局法令规定的许可条件,有效期限为3个月。此外,监理团体在接收技能实习生时,还需要职业介绍事业的批准或申报登记。
  
  (2)获取签证和入境许可
  
  想要以技能实习生入境日本的外国人,必须持有有效的护照和签证。签证是向日本驻外使馆提交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等申请办理。然后,在日本的机场或港口,向入境审查官出示护照和签证等,并经在留期间为1年(或6个月)的在留资格“技能实习1号-A(或-B)”的入境许可获准后,才能从事技能实习生的活动。
  
  (3)在留资格变更许可
  
  想要从技能实习1号转向技能实习2号的技能实习生,在有关转入对象工种和作业等技能鉴定基础2级等考试合格后,还需向地方入国管理局申请在留资格变更许可。该申请必须在在留期限届满前1个月之前办理。
  
  (4)在留期间更新许可
  
  关于技能实习1号(在留期限为6个月时)和技能实习2号,技能实习生可在合计能在留3年的范围内,向地方入国管理局申请在留期间的更新。该申请必须在在留期限届满前1个月之前办理。
  
  (5)外国人登录
  
  技能实习生必须在入境后90天以内,向居住地的市区町村申请办理外国人登录。登录后经交付的外国人登录证,作为义务需时常携带。而且,在居住地或在留资格等发生变更时,必须申请办理变更登录。